山西省农村旅游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09-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农村旅游公路建设顺利实施,规范旅游公路项目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有效投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旅游公路是指业经省政府批准的《山西省农村旅游公路建设规划(2016-2020年)》内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专项资金是指实施我省旅游公路建设所需资金,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旅游公路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筹集和争取社会力量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条 各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委托省交通运输厅代建旅游公路,与省交通运输厅签订《山西省农村旅游公路委托代建协议书》,确定委托代建内容及代建资金的支付事宜。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组织建设旅游公路。
作为购买主体,按规定程序选择一家具有合法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交通企业作为承接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山西省农村旅游公路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及购买资金的支付等事宜。
第二章 政府性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性资金是指省补助资金和市县政府筹集的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第八条 市县级政府应全额筹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征地拆迁费用。
第九条 省补助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从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并按项目总投资比例对贫困县旅游公路建设给予补助:国定贫困县项目补助15%、省定贫困县项目补助10%。补助资金纳入省级年度计划(预算)安排。
第十条 除省补助资金外,不足20%部分由市县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政府性资金应按计划建设进度分期足额到位。
第三章 承接主体筹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依据《山西省农村旅游公路建设购买服务协议书》筹集资金,并按照工程进度落实到位,确保旅游公路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设立委托代建资金归集专户,分账核算委托代建资金。
第十四条 委托代建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各市县政府负责筹集,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山西省农村旅游公路委托代建协议书》规定时间节点将资金拨付至省交通运输厅专户。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山西省农村旅游公路建设购买服务协议书》支付承接主体购买服务资金。自项目开工建设20年内分期支付。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监督和督促各市按协议约定支付委托代建资金。市县政府可在上级转贷的政府债券规模内,统筹安排政府债券资金支付委托代建资金。
第十七条 各市县政府应充分论证财政承受能力,确保旅游公路委托代建资金的落实,并承担逾期不能支付委托代建资金相应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旅游公路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的监控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会同承担承接主体的企业,定期对农村旅游公路项目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逾期不能按时支付委托代建资金的市,且不能积极协调落实的,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停止该市中央和省级补助农村公路建养预算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执行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由其它协议另行约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的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报请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